不可否认,当下明星广告可谓铺天盖地,而由明星代言的假广告更如洪水泛滥。在这种环境下,统一取缔明星广告这一“公害”,似乎顺理成章,更合乎民意。不过,但凡明星广告是否就意味着违法?从此以后明星也好凡星也罢广告代言形式一概封杀?所有的药效广告与广告一刀两断?
在经济日益发达、商品供给相对过剩的今天,品牌众多、产品同质化现象日趋严重。如何让消费者在琳琅满目的品牌产品面前,青睐你的产品并对你的产品产生较高的忠诚度呢?这需要广告开路。明星广告无疑是一条最理想、最便捷的路径。
至少目前,没有一个国家法律规定,明星做广告是违法的。明星做广告和普通百姓做广告一样,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正要取缔的是,明星、名人等各种各样代言人所做的那些虚假广告。
明星广告属于世界,可我们为何要取缔呢?难道外国明星天生就不会做虚假广告?日本的明星们代言广告出了问题,饭碗就难保;欧洲的明星们竟有因做广告被发现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的。韩国明星频频代言各种产品或服务,有关虚假广告的纠纷却很少,这要感谢负责对韩国电视广告进行预审的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看看人家这些“招数”,我们还好意思来个“统一取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