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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辞退临时工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6-25 来源:法治快报

  问:

  我在一家公司做了5年清洁工,没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我每天打扫公司两次,工作时间约2个小时,月薪500元。现公司说要另外请人做,答应多给我1个月工资。请问,我能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吗?

  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你与公司的用工形式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可以随时辞退你,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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