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发展 > 劳动法案

“竞业禁止”何等情况下生效

2008-3-25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广军

  询问:我是一家百货公司的销售主管,三年前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其中有一条规定,如果我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经营同类业务。现在我想自己注册一家经营相同业务的公司,请问我是否应遵守该条款?

  答复:张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竞业禁止”条款,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从上述规定看,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的前提条件,同时竞业禁止条款所限制就业的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三年。所以,“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要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如果符合,劳动者就应该遵守。


相关文章:
- 劳动合同法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利益  2008-03-22
- 遭遇非法辞退,你该怎么办?  2008-03-22
- 劳动合同法的初步效应  2008-03-21
- 《劳动合同法》实施与员工招聘  2008-03-23
- 劳动合同法下的招聘风险  2008-03-23
-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招聘新变化:选人更严格  2008-03-23
- 企业如何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通过规章制度  2008-03-23
- 劳动合同法对于规章制度的规定  2008-03-23
- 如何快速“读懂”你的企业用工合同?  2008-03-20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