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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须尽四项义务

2007-12-14 来源:绍兴网

  编者按:“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跳槽,企业该怎么办?”“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是不是不能辞退我?”“劳动合同到期了不与职工续约,是不是要付经济补偿金?”再过10多天,《劳动合同法》就要正式施行了,为了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理解这部法律,日前,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联系实际,对《劳动合同法》的要点进行了解读。从今日起,本报陆续刊出。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须尽到四项义务,即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告知义务,不得扣押证件、要求提供担保、收取财物的义务,以及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陈阿虎说。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陈阿虎说,职工名册是记录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名录,内容应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学历、职业技能等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情况等。“建立职工名册,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也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告知义务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知情权的体现。”陈阿虎说:“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有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承担无效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比如用人单位违法收取押金的,应当按收取押金额度的3至10倍的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其作出处罚。

  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陈阿虎特别提醒,如果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了在此期间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外,还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阿虎指出,劳动者具备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用人单位还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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