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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期限承诺有无法律效力

2007-12-7 来源:上海法治报

  律师:我从2004年开始在一家广告公司任职,今年10月,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老板要我签订一份承诺书,大体内容是:永不能从事广告行业,不能抢公司的客户。因为缺乏经验,我匆匆忙忙签了字,并且没有留下复印件。

  请问:我与公司签订的承诺书有效吗?

  读者:林新

  林新读者:您的问题涉及到目前讨论很热烈的“竞业禁止”问题。竞业禁止是指,企业的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禁止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雇主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为雇员所侵犯。

  我国《公司法》与《劳动法》对于竞业禁止都作了明文规定。《公司法》第61条规定对于公司的董事和经理,法律规定必须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劳动部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而您的实际情况是,公司非但没有在限制您择业权的同时给予您合理的补偿,同时所约定的“永不能从事广告行业”明显不符合法律关于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规定。所以,该承诺书是显失公平的,并且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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