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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2007-12-6 来源:北国网

  王先生与公司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岗位和工资,仅笼统约定工资与工作岗位挂钩。第一年,王先生每月拿3000元工资,第二年每月只发2000元。王先生认为不妥,而公司认为工资与岗位挂钩,岗位不同,工资当然不同。后来在仲裁时,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主张该劳动合同缺少法律规定必备条款,属于无效合同。王先生想知道,人力资源经理的主张正确吗?

  「适用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专家解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李文华表示,不能说这份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公司擅自变更也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岗位和工资待遇条款不仅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而且是极为重要的条款。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缺乏必备条款就是无效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保护。

  同时,一年来公司发给王先生每月3000元,双方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来公司发给王先生每月2000元工资,这属于调岗调薪问题,调岗调薪需要双方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公司需要证明其调岗调薪具有充分合理性。因此,本案中公司做法属擅自变更,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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