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学习归纳
2007年6月26-28日在北京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劳动合同法》宣贯培训班,通过学习、比较,对《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不同的地方进行了归纳,现说明如下:
一、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应包含的内容,和《劳动法》相比更加明确,并且企业权利增强。
1、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以合法为前提,履行工会民主程序,但最后规章制度的确定由企业单方确定。这与现行的企业规章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同。同时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管理方式需进行改变,如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则必须履行子公司工会民主程序。
3、规章制度中,应去除“罚款、扣减工资”等违法规定,同时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况进行细化。
4、企业有公示和告知的义务。企业应通过公示、学习培训、人手一册等方式,使企业员工了解规章制度。在此过程中,企业应留有证据,应对......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