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人网2007年10月25日"解读《
劳动合同法》及应对系列高端论坛"文字实录节选) 现在看劳动者有因解除劳动合同部分,这部分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做出的规定,罗列了六种情况:第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什么是劳动条件,到今天没有一个明确规定,咱们看劳动局的范本,劳动条件里边有
加班费,劳动条件指的应是生产条件和生产工具;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存在拖欠或者是克扣
工资,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按时支付工资呢?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因为资金周转不灵或者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要履行程序,提前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征得劳动者同意,可以延长支付,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个工资结算周期,那就是一个月时间,比如10月10号应该发9月份工资,因为特殊情况,征得劳动者同意之后可以延期,不能超过11月10号。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可以在三种情况下扣减劳动者工资:第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保、
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第二给你造成的损失赔偿部分;第三种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的劳动者应该承担的抚养费、孩子的赡养费,除此之外均不可以扣减,企业经常有这样的规章制度,迟到一次扣10元,这不可以,但是迟到一次可以罚10元,这就是措词问题,比如约定
绩效奖金5000元,发工资时候明确写扣2000元绩效,这样不行,但你要说发80%绩效可以,这类案子用人单位输的很冤,就是措词上的原因。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很多单位在
试用期内没交保险,或者干脆不交,这种现象相对来说越来越少,面临更多的是保险基数不对,也会被认为是违法的,如果劳动者借此提出辞职一定要支付
经济补偿,比如从现在往前推,没有交的区间,有基数低的区间,1月1号以后,4号上班时候劳动者直接告诉你因为去年社保奇数不对我辞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在法律上就会得到支持,我那次跟社保人开玩笑说,现在看你们1月15号出台的文件,整个给用人单位设一个套,要补交多出钱,不补交劳动者提出辞职得支付经济补偿,究竟补还是不补,自己考虑,至少可以明确告诉你们,这两种轻微都可以认定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第四是增加的,用人单位违章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这是一个新规定,规章制度里边有违法违规内容,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其实不是这样理解,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前因,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是后果,必须产生后果劳动者才有这个权利,没有后果没有这个权利,比如将来有一天员工说规章制度违法了,所以我提出辞职,不理他,就让他走,同时规章制度里加上这样一句话,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这个问题就解决了。第五因欺诈、胁迫导致不真实,劳动者提交虚假学历、虚假工作资历,可以理解欺诈,用人单位说给五千,来了之后发三千,这也是欺诈,换个角度来说也可以认为是克扣,胁迫是什么?以暴力手段胁迫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关系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才被称之为胁迫,乘人之危也类似。第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看一下地方法规就可以。增加了一个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者违章作业造成劳动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无需通知和前面讲的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很简单,前边六项说了就走,后边一项走了再说,反过来,因为前面六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明知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上述原因,并不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部分规定过去也是有的,只是执行的不是特别严格,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里没有相关内容,最高法院司法里有相关内容,但是在北京这个区执行那个区不执行,海淀法院是支持的,别的法院不支持,但是有的区法院也支持,没法说到底有没有,但是至少可以说从1月1号以后明确了,劳动者因为这几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