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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加班费不应算入最低工资

2005-7-19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谢克伟

  采取将加班工资列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等欺骗手段克扣员工工资,又用哄、瞒等手法欺骗员工,这样在最低工资上做手脚、翻花头的案件今年上半年多达366件。

  某单位经常要求员工加班,但所发工资只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当员工询问为啥不支付加班工资时,老板却理直气壮地回答说,已经将加班工资打入员工的工资账单上。

  今年上半年的检查还发现,除了加班工资外,一些单位还将饭贴、车贴等列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并在试用期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图蒙骗过关的单位主要分布在嘉定、松江、宝山、闵行4个区,这些区案件的发生数要占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非公企业约占被查处单位的80%.

  劳动监察部门人士昨天明确指出,从7月1日起,本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从635元调整为69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5元调整为6元。按照规定,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以及伙食、上下班交通费、中班、夜班、高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贴和津贴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违反规定,又不按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补足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将被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如单位违规,员工可拨打12333电话投诉,也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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